首页 > 资讯 > 新闻 > 浙江 > 温州

眼睛全飞秒激光手术后险失明 医患双方对簿公堂

日期:2025-07-09来源:温州市绣山中学作者:温州人力资源网

  一场本应“焕新视界”的手术为何成了“终身遗憾”?

  日前,鹿城法院公开审理了一起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案——2023年10月,温州姑娘芳芳(化名)为矫正视力,前往温州某眼科医院接受了全飞秒激光手术。然而,术后严重的角膜感染,给芳芳的双眼留下了终身不可恢复的损伤,她被鉴定为十级伤残。

  为此,芳芳一纸诉状将该眼科医院告上法庭。在庭审现场,医患双方围绕诊疗行为是否存在过错、责任比例划分等问题展开了激烈辩论。

  全飞秒术后感染 

  患者视力遭终身不可逆损伤

  2023年10月24日,芳芳在温州某眼科医院接受双眼全飞秒激光手术。术后三天,芳芳察觉眼睛有异物感,就通过微信向医方反映,但对方表示这是术后正常反应;此后,芳芳多次前往该眼科医院复诊,描述自己的不适症状,就诊记录也显示患者眼睛存在的异常体征,而院方未予重视,仅开具左氧氟沙星、玻璃酸钠、氟米龙三种常规滴眼液,既未调整治疗方案,也未建议患者转至上级医院接受进一步诊疗。

  随着病情加重,芳芳不得不自行前往温医大附属眼视光医院,被诊断为右眼细菌性角膜炎、角膜基质层亚急性炎伴灶区坏死,不及时手术可能存在失明风险。

  2024年1月16日,芳芳在温医大附属眼视光医院施行了右眼深板层角膜移植术。手术成功了,但芳芳的视力也留下了终身不可逆的损伤。

  司法鉴定显示  

  院方诊疗行为存在过错

  面对长达数月的病痛折磨与不可逆的视力损伤,芳芳愤然将温州某眼科医院诉至法庭。

  为厘清责任,鹿城法院委托南京东南司法鉴定中心,就“温州某眼科医院有限公司对芳芳实施的诊疗行为有无过错”“若存在过错,医方诊疗行为与原告损害后果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及原因力大小”两大核心问题进行司法鉴定。

  “医方在患者长时间使用滴眼液未有好转的情况下,未考虑更换治疗方案或建议患者至上级医院进一步治疗,存在过错”“医方病历书写不规范,如手术记录未勾选常规消毒方式”“屈光手术术后复查单记录不详细,未记载患者主诉症状”……在南京东南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司法鉴定意见书上,罗列了温州某眼科医院诊疗行为中存在的多项问题和过错。

  这些过错与患者所遭受的损害后果之间,存在一定因果关系。因此,南京东南司法鉴定中心经综合分析后认为,院方过错行为被评定为轻微至次要原因。

  赔偿金额分歧大 

  法庭将组织双方调解促解决

  在庭审现场,医患双方展开了一场针锋相对的激烈辩论,双方据“法”力争,试图在法律层面明晰各自的责任边界。

  芳芳指出,医方手术记录极其草率,手术记录单中未记录手术参数数值,而该数值直接关系到手术的安全性、效果和患者的预后。她还提出了医方诊疗过程中存在的其他过错,包括以《屈光手术复查单》替代术后门诊病历,违反《病历书写基本规范》,影响后续救治;术后未能尽到谨勉义务,存在干预不及时、不正确等情况,延误了感染控制的最佳时机,等等。

  被告一方则主张:“我院已充分履行告知义务,且已采取符合当前医疗水平的预防措施,患者感染更可能是自身原因所致,与诊疗行为无直接关联。”不过,院方也承认自身存在过错,即患者结膜充血时未建议转上级医院。

  关于赔偿金额争议,院方只愿意按照15%的责任比例核算赔偿金额,主张合理赔偿金额应为34927.61元。原告则主张,被告方应全额支持医疗费,并按45%责任比例核算误工费、护理费等费用,合计15万余元。

  因双方在责任比例和赔偿金额方面存在较大分歧,法庭宣布休庭,后续会组织双方进行庭外调解,若调解不成,则会依据相关证据及鉴定意见作出判决。

  原标题:眼睛全飞秒激光手术后引发角膜感染险失明,司法鉴定显示医院方存在过错

  医患双方对簿公堂

0相关评论